原创:高雪 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
2013年7月1日前,劳务派遣可算是企业规避用工风险、降低用工成本的有力武器。但随着《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实施,对使用派遣员工的岗位、使用人数等均做了明确限制性规定,劳务派遣这一武器不再受用,企业开始转而寻找与其相似的替代品,劳务外包。那么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究竟有何区别,劳务外包是否可以替代之前的劳务派遣继续充当企业的防护衣呢?
首先,两者适用法律不同,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劳动法律规范,更注重对劳动者弱势地位的保护;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更注重双方意思自治,自由协商。
其次,两者法律关系不同: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存在三方主体,两种法律关系。劳务派遣单位既要履行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同时也要履行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外包的法律关系则比较简单,一般只需要企业与承包方签订一份外包服务协议即可,至于其是否与实际提供劳动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法律上未做限制。
再次,是企业参与管理的程度不同,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企业可以对劳动者进行直接管理,如劳动者不符合相关要求或违反相关规章制度,可退回派遣公司要求重新指派派遣工;在劳务外包法律关系中,如企业对承包方工作人员的工作成果不满意,则只能根据合同违约条款追究承包方的违约责任或根据约定解除合同,并不能直接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最后,也是企业最关心的,两者承担的用工风险不同。劳务派遣作为一种劳动用工形式,实际用工单位需要承担一定的用工风险,如在劳务派遣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实际用工单位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在劳务外包法律关系中,因企业并未直接对提供劳务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因此产生的相关损失与责任应由承包方独立承担。
当然,企业选择劳务外包的形式规避用工风险也不是绝对的,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7条的规定,如果企业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的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劳务派遣关系处理。所以在此提醒各位企业,需谨慎签订外包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否则可能因过度参与管理或因承包方违法用工,而被认定为是劳务派遣关系或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从而承担额外用工风险。简单来说就是不要越俎代庖的从事承包方应当从事的劳动者管理,薪酬计算与发放,劳动者考核,劳动者奖惩等活动。
微信名: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
微信ID:jingchenglawyer
网站:http://www.jclawyer.com
上一篇:诚律所说“法”之实务指南
下一篇:兢诚律所说“法”之劳动争议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