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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路管理局  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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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研究国家筹融资政策 积极探索交通筹融资方式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属于国家基础产业,是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但其建设需要大量的交通建设资金做保障,筹集足够的交通建设资金是交通财务工作面临的最大问题,因此做好交通筹融资工作显得十分重要。

  新形势下交通筹融资面临的困境。国务院43号文从根本上改变了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融资管理模式,政府还贷类项目融资主体由政府部门及其所属企业融资平台变为地方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举债方式也由金融贷款变为财政债券,并对政府债务实行严格的限额管理。财政部又先后下发了《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财预发[2016]152号)等一系列文件,不允许跨行本金倒贷和继续提取续建项目贷款等,交通传统融资模式已无法持续。

  我省交通筹融资几点对策和方式。“十三五”是国家扶贫攻坚和我省交通建设补短板的重要时期,资金需求远远超过以往任何时期。由于国家逐步规范筹融资方式,筹融资工作异常困难,必须深入研究国家筹融资政策,积极探索交通筹融资方式。今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除国家补助和各级财政性资金投入外,主要是靠地方政府债券、国有企业融资、政府购买服务以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方式筹集资金。

  一是高速公路建设要深入落实省政府66号文件,用足用好财政贷款贴息政策。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速公路建设的意见》,新建高速公路将采取“省地共建”模式建设。国高网项目由吉高集团做主体,通过贷款等方式融资,省财政将给予10年全额贴息,财政通过少量贴息,就可撬动大量社会贷款资金,将从根本上解决建设资金难题;沿线地方政府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征地拆迁所涉及的全部工作并承担征地拆迁费用,征拆资金如有不足,可向省财政厅申请转贷资金,省财政予以贴息。省高网项目由地方政府作为主体负责推进,其资本金可由省财政和地方政府各负担50%,地方资金不足可以通过财政转贷债券解决。通过体制的变化使省、地两级政府形成合力,发挥各自优势,共同筹措交通建设资金。

  二是无收益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合理整合利用当期或中期财力,依法合规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各级交通运输部门需积极加强与各级政府及财政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加大财政资金对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内河航道、非经营性场站等没有收益的纯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的投入力度,建立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省、市、县各级政府责任明晰、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交通投融资长效机制。

  要加大财政资金整合力度。充分利用新增一般性预算收入和财力性转移支付收入支持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发展,争取省市县各级政府明确一定金额的财政性资金用于交通项目,并建立逐年增长机制。

  要争取地方政府债券对交通的支持。在财政资金不足以支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等没有收益的纯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时,省、市、县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沟通,争取明确每年从各级政府获得的地方政府债券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交通项目,并建立逐年增长机制,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

  要探索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按照财政部与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34号),允许农村公路项目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建养工作,合同期限不得超过3年。今年2月,国务院《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17号)再次提出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及人员基本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推广建养“一体化”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企业、社会资本建设和养护农村公路。各地要充分利用国家相关政策,在当期或中期财力允许的情况下,积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筹措农村公路建养资金。

  三是做大做强投融资平台。在交通融资平台公司实现了与政府脱钩,划清了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偿债责任情况下,政府可以通过依法移交优质资产、加强经营管理、加大改革力度等措施,提高平台的融资能力;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维持信用评级。由于交通项目的“廊道效应”,交通项目建设将提升沿线土地的可达性,沿线土地的利用价值也将得到极大提升,探索实施交通项目溢价回收机制,作为现行投融资模式的一种补充,具体可将交通项目及其沿线的土地使用权,广告、服务区等开发经营权,公路、场站冠名权等给融资平台公司统一运作,由此产生的相关收入可用于偿还本项目建设贷款和养护运营支出需要,盈余部分可用于投资新建交通项目,不足的部分分年度纳入政府财政预算逐年支付。

  四是积极引入社会资本,通过PPP模式筹措建设资金。政府与社会资本搞PPP合作成为交通基础设施未来建设的主要模式,尤其高速公路项目意义重大:既可有效筹措建设资金,又不增加政府债务,减轻政府筹融资压力,还可提高高速公路管理水平,提升高速公路经营效益。各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与社会资本合作,通过给予合理回报的方式,加强与社会资本合作,从而破解交通基础设施筹融资难题。对于地方财力不足以承担缺口补贴的交通项目,可采取BOT+建设期(或者运营期)财政补助(或财政贴息),BOT+资源支持(如给予社会资本沿线土地开发收益、配套设施经营权、项目周边土地商业设施开发经营权等),BOT+项目所在地政府承担全部或部分征地拆迁工作及相应的费用等方式,给予社会资本一定补助。

  尤其是BOT+资源支持方式,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积极争取优先考虑将项目沿线一定范围内的土地、矿产、商业设施等可开发经营的资源作为政府投入,以弥补交通项目自身收益的不足,并由地方政府建立交通专项补贴资金,当政府资源投入后,仍不能完全覆盖投资运营成本的,可考虑通过财政补贴(或财政贴息)等财政资金直接投入形式对社会资本予以补偿,增强交通项目对社会资本的投资吸引力。同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还可探索将辖区范围内经济效益较好和经济效益较差的交通项目打包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用经济效益较好项目的超额收益弥补经济效益较差的交通项目的收益不足。(宋敬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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