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方面着重强调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国家欲通过员工持股的方式激发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活力,留住企业人才,加强企业竞争力。终于,2016年8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使得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拥有具体的政策和法律依托,因员工持股的试点需谨慎开展,且国家大力扶持国有控股企业,注重国有经济的支柱地位。因此
此次提倡员工持股的范围限于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混合所有制企业,是指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的共同参股形成的企业形式,是在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富有活力的企业形式。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是指国有资本占控股地
位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意见》开始了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尝试,同时,为了长效约束员工持股的弊端,对于企业试点的员工持股也做了相应
的限制性规定。
一、 针对持股主体的限制
1、持股人员是与持股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单位员工,此乃前提。其次,持股员工还应当是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全民持股的意义并不大,员工持股是为了将优秀人才绑在企业的“金银树”上,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
2、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防止股权过度集中,同时防止国家机关及企业领导以公谋私。
二、针对持股方式的限制
1、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2、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持股员工不得接受与试点企业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融资帮助。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入股前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以上规定有利于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员工持股的资金不能由企业填补或者变相填补。
3、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保证国有资本的控股地位。
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试点的员工经过上述限制后方可持有企业股份。对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和国有科技型企业的股权和分红激励并不适用本《意见》。他们都有更为具体定位的法规或者政策规定。上市公司员工持股的具体事项有2014年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具体规定;国有科技型企业的股权和分红激励方面由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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