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发生工伤,从确认劳动关系到申请认定工伤,从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到申请劳动仲裁确认赔偿数额,一次事故,多层程序,计算复杂,情形多样。。。。到底怎么算,怎么走,别着急,小编帮您捋一捋。
▪ 可认定工伤情形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如下情形可认定为工伤(为方便记忆,整理如下):
1、 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工作地点,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的;
4、 职业病;
5、 因工外出,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或下落不明的;
6、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其他交通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 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9、 在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10、退役伤残军人,后旧病复发的;
11、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中毒并经安检部门确认的;
12、单位食堂就餐食物中毒并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的;
13、受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并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感染疫病的;
14、参加单位组织或受单位指派参加体育比赛或文艺表演受到意外伤害的。
▪ 认定工伤程序
发生事故伤害(或认定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可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未在上述时限内提出,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或工会可在一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最迟60日内(最早15日内)应当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 工伤赔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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