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5号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第57号令)、《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吉建规〔2023〕3号),省住建厅近期对全省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了资质动态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撤回相应检测资质,并要求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提交资质核定申请。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销检测资质。整改期间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17日
附件
撤回资质检测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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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撤回一批检测机构资质的通告
第665号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第57号令)、《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吉建规〔2023〕3号),省住建厅近期对全省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了资质动态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撤回相应检测资质,并要求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提交资质核定申请。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销检测资质。整改期间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17日
附件
撤回资质检测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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