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11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修改公布施行。
该《条例》共有总则、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等6章61条内容,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有关工作作出安排部署。旨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设置的有关机构可以承担相应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道路运输管理有关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经营道路运输,积极扶持、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运输市场的需求及时调整运力结构,引导运输经营者合理投放运输车辆,加强对运输市场的宏观调控,推行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安全、环保运输。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垄断经营和不正当竞争。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