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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路管理局  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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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24年营商环境优化重点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4〕2号)精神,切实减轻经营主体招标投标交易成本,进一步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经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试点,现将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

  在吉林市、梅河口市开展推行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试点,积极探索创新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

  二、试点范围

  工程建设招标项目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项目,作为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试点范围。信用良好投标人结合自身发展实际,可以选择以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

  三、信用良好投标人认定条件

  (一)信用良好的投标人是指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中国(吉林)”网站或者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有行贿罪行为。

  (二)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企业法人或其它组织,联合体成员均应满足信用良好条件要求。

  (三)以个人名义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不作为试点范围。

  四、投标人信用承诺函内容

  投标人信用承诺函是指投标人以企业名义出具的投标信用承诺文书。内容包括:

  (一)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承诺无违法失信、被处罚行为。

  (三)承诺自愿使用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违约风险。

  (四)承诺接受相关部门对失信行为做出的信用惩戒。

  五、招标人、投标人使用信用承诺函要求

  (一)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提交形式条款明确增加“信用承诺函”并附信用良好记录截图,明确增加因投标人失信须以现金方式补交投标保证金和不予退还约定,明确信用行为信息记录的运用。

  (二)投标人(联合体成员)应对提交的信用承诺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三)投标人以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应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信用承诺函模板;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信用承诺函,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未递交投标保证金处理。

  (四)投标人提交的信用承诺函,视为具有与投标保证金和担保保函同等效力,除法定例外情况外,不得撤销退回。

  (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企业均须出具投标信用承诺函。

  (六)招标人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环节,将投标人信用承诺函作为附件一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投标人使用信用保函失信行为认定及处理

  投标人存在失信行为由招标人和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失信行为认定

  1.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提供虚假信用状况。

  2.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3.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4.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5.评标委员会、行政监督等部门认定投标人围标串标或弄虚作假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失信行为处理

  1.由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对失信投标人给予处罚。

  2.信用修复前拒绝失信投标人在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信用承诺函。

  3.信用修复前招标人拒绝失信投标人在吉林省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

  4.由信用管理部门将失信投标人列入违反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企业名单。

  5.限制失信投标人享受其它涉及投标保证金优惠政策。

  6.在“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吉林)”网站、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和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示曝光失信投标人失信行为。

  七、其它事项

  (一)试点地区在本通知指导下,进一步依法依规细化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工作方案,制定企业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模板和投标人违反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信息反馈表模板。

  (二)试点地区行政监督部门负责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政策指导和监督落实工作。

  (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本级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部门反馈提供投标人违反信用承诺的信息。

  (四)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试点期限为2024年 6月10日—2025年6月10日。试点期间,本规定与国家和省制定实施新的投标保证金政策规定有冲突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地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开展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工作。

  (六)本通知由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吉林省水利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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