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有效促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近日,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吉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机构严格规范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行为,有效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为便于各有关单位更好理解《办法》,抓好贯彻落实,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有效防范化解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督办工作,交通运输部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交安监规〔2023〕6号),明确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的实施主体和适用情形,同时要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办法制定完善本地区的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
从近年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看,我省交通运输行业风险与隐患并存,很多都是反复出现、屡改屡犯,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复杂。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2021年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对督办等工作也提出了相关要求。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制定了此办法,已于近期印发。
二、目标任务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交通运输部工作部署,坚持依法依规行政、属地管理为主、分级管理为辅、务求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研究行业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办法》从分级分类管理的角度出发,设计了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的适用情形,进一步压实行业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提升行业安全管理水平。
三、主要内容
《办法》正文共分五章三十七条内容。
第一章为总则,包括第一条至第六条。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定义、职责分工、工作原则等内容。
第二章为警示,包括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明确了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警示的情形、警示内容等。
第三章为约谈,包括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二条。明确了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本级许可的交通运输行业企业有关负责人实施约谈的情形,细化了约谈通知、约谈材料、约谈实施、约谈纪要、整改督导、联合约谈等内容。
第四章为挂牌督办,包括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三条。明确了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本级许可的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挂牌督办的情形,细化了督办通知、整改方案、跟踪督导、核销申请、督办核销、问题通报等内容。
第五章为附则,包括第三十四条至三十七条。明确了事故统计口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本办法执行,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参照执行等内容。
四、涉及范围
《办法》纵向涉及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行业相关企业,横向涉及道路运输、水上交通、公路运营、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等各领域业务主管部门。同时涉及矿山、钢铁、水泥、砂石“四类企业”和港口、铁路货场、大型物流园区、大宗物品集散地“四类场站”等重点货运源头企业和上述企业行业监管部门。
五、执行标准
《办法》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省及以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情形,划分为由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情形标准。同时,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标准实施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
六、注意事项
省交通运输厅实施的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事项,根据职责由厅机关相关处室或厅直有关单位起草(提出)报省厅领导批准。相关处室是指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交通运输行业道路运输、公路运营、水上交通、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等各业务领域负责处室;有关单位是指省执法局、建设局、公路局、运输局、海事局、航道局等单位。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