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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提交社会保险证明,改为书面承诺。
原设定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的通知 》(建市〔2015〕20号)(三十八)
11.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 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
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
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22.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不再提交,今后改为书面承诺)
23.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不再提交,今后改为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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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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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提交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改为书面承诺。 -
不再提交原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改为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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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提交消防专业培训合格证书,改为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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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人员执业资格证明以及社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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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提交社会保险证明,改为书面承诺。 -
不再提交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改为书面承诺。 -
不再提交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
不再提交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文件。 -
不再提交工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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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提交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改为书面承诺。 -
不再提交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 -
不再提交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改为书面承诺。 -
不再提交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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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提交前一个注册期的工作业绩证明,改为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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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提交资格证书复印件,改为书面承诺。 -
不再提交相应的业绩证明,改为书面承诺。 -
不再提交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改为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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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改为书面承诺。 -
不再提交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改为书面承诺。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取消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第二批),相关证明事项自公布之日起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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