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密江乡密江村东阳屯水泥路项目施工招标
招标文件关键内容信息公开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珲春市密江乡密江村东阳屯水泥路项目已由珲春市发展和改革局以珲发改审批[2018]2号文件批复,项目业主暨招标人为珲春市密江乡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申请2017年“边境转移支付资金”,剩余资金其它渠道解决,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的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珲春市密江乡密江村东阳屯;
2.2规模:本项目建设的路线总长度为2.25公里,路面宽度4.5米,路基宽度5.5米,道路等级为四级公路。
2.3计划工期: 2018年7月20日-2018年10月31日;
2.4招标范围:路基、路面工程;
2.5标段划分:本次招标项目施工招标划分为1个标段,即01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满足以下资质和业绩要求,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1.1资质最低条件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或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3.1.2业绩最低要求
近三年完成过水泥混凝土路面工程的施工经历;
注:1.以上工程指2015年1月1日之后交工的工程;2.养护工程业绩无效。
3.2本次施工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e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5依据《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高检会〔2015〕5号)文件的规定,投标人应将对投标人单位和个人(指法定代表人、拟投入的项目经理)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资料(查询最短期限:从2015年1月1日至本项目招标文件发售截止之日)附在投标文件中。对经查询后有行贿犯罪行为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查询结果的投标人(包括单位或者个人),将不能通过本项目的资格审查。如因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期延迟,则查询期限要求应按补遗文件执行。
3.6将对施工标段投标人填报的相关人员的建造师注册证书(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招标人将在建设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核实(核实内容主要包括证书专业、级别、注册单位),并以核实后的信息为准。投标人填报的信息与网上核实信息不符的,其投标文件不能通过评审。
3.7如提供的业绩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招标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执行,并将相关行为上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评标办法
本次施工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双信封形式合理低价法。
5. 最低资格条件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标段 |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01 |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或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 |
投标人的2017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中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值不小于1[1]。 |
[1]投标人经审计的2017年度财务报告中的流动资金不低于本表中要求,不强制开具银行信贷证明。银行信贷证明的证明时效必须满足预计工期同时由出具该证明的银行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该银行的法人公章。银行信贷证明必须在地(市)级或以上级别的信誉良好的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支行开具。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 |
业绩要求 (累计完成过下列在2015年1月1日之后交工的工程) |
01 |
近三年完成过水泥混凝土路面工程的施工经历; |
注:1.以上工程指2015年1月1日之后交工的工程;2养护工程业绩无效。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标段名称 |
信誉要求 |
01标段 |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对投标人单位和个人(指法定代表人、拟投入的项目经理)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投标人(包括单位或者个人)没有行贿犯罪行为的。查询最短期限从2015年1月1日至本项目招标文件发售截止之日。 (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01标段: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在岗要求 |
项目经理 |
1 |
(1)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或公路工程相关专业[1]中级职称; (2)持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或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或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且现注册单位为投标人; (3)持有相关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市政公用工程或公路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经验5年,并担任类似工程项目经理2年(至少有一项其担任项目经理的相关业绩证明); (5)投标人的自有人员[2]。 |
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
项目总工 |
1 |
(1)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或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职称; (2)市政公用工程或公路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经验5年,担任过市政公用工程或公路工程项目总工2年,并担任过类似工程项目总工2年(至少有一项其担任项目总工的相关业绩证明)。 (3)投标人的自有人员。 |
[1]公路工程相关专业指其职称证上的专业为道桥、路桥、公路工程、交通土建、桥梁、交通工程与道桥相关的专业,如职称证上无专业,则其毕业证上的专业应为道桥、路桥、公路工程、交通土建、桥梁、交通工程与道桥相关的专业。
[2]投标人自有人员的证明见“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脚注要求。下同。
6.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双信封形式合理低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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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评标办法 |
本款修改为: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开标时现场计算并宣布的投标人评标价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招标评标程序简介如下: (1)招标人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1项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2)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评审,确定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招标人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3项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文件进行开标。 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有效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时,标段内投标人数量超过三名时,评标委员会可只对评标价得分排序前三名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如前三名出现废标情况,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价得分排序依次补足为三名投标人后继续进行评审。 |
2.1.1 2.1.3 |
形式评审 与响应性 评审标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 工期、 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 (5)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 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7)投标人未有分包计划。 (8)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9)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3) 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4 项规定。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 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 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 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4) 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 投标人若提交调价函,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3.2.6 项要求。 (7) 投标人若填写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8) 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 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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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2.1.3 |
形式评审 与响应性 评审标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 工期、 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 (5)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 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7)投标人未有分包计划。 (8)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9)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3) 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4 项规定。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 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 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 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4) 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 投标人若提交调价函,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3.2.6 项要求。 (7) 投标人若填写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8) 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 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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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资格评审 标准[1] |
(1) 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 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 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 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 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 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 规定。 (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 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9)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5 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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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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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评标价: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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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 |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2.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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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2.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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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评标价 |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2.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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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3.8.1 |
推荐 中标候选人 |
将开标现场确定的投标人评标价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如果出现某一标段有多名投标人的评标价得分相同的情况,其排序规则为: a.若上述评价结果一致的,则投标人评标价低的排序在先; b.若评标价相等,则资格审查条件要求年度(2017年度)的财务能力流动资金(=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高的排序在先。 c.若2017年度财务能力流动资金也相同,则由评标委员会投票表决确定排名顺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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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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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本标段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办法(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6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2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3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3.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 (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3.2[1]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 ,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 ,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3.3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 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 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 ,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1]如本项目招标采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1 项 ( 2 ) 日规定的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 本合同各工程子 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方式 ,则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4.2 项和第 3.4.3 项的规定对投标 人的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如本项目招标采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1 项 ( 1 ) 目规定的投标人按照招标人 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的,无须按照本章第 3.4.2 项和第 3.4.3 项的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第3.4.2 项至第 3.4.4 项内容不适用。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 ,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3.4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3.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4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即评标价得分)。
3.4.2 投标人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4.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并否决其投标。
3.5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5.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 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 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6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 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6.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7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8 评标结果
3.8.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按其评标价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8.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8、公开时间
本次招标文件关键内容信息公开时间至2018年7月1日24时00分结束。
9、联系方式
珲春市公共资源管理中心报名联系人:李晓萍 电 话:0433-7569920
招 标 人: 珲春市密江乡人民政府
地 址: 珲春市密江乡
邮 政 编 码: 133300
联 系 人: 姜承春
电 话: 13844797700
招标代理机构:吉林省中诚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延吉市长白山西路28号
邮 政 编 码:133001
联 系 人:申研
电 话:0433-2861677 0433-8907660